非法狩猎反被“捕”,真“刑”!
中国网 2024-05-17 13:18:31

保护野生动物,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,但偏偏有这么一些人,偏好“野味”,以身试法,触碰法律底线,把自己“捕”进去了。

基本案情

王某某、胡某某、余某某以出售为目的,在未获得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电子诱捕装置、矿灯、粘网、舀子等工具,采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播放音响诱捕等禁用的方法,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麻雀、斑鸠、黑水鸡、青蛙上百只。经鉴定,涉案野生动物黑水鸡、斑鸠、麻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、科研价值的“三有”野生动物。

法院判决

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某、胡某某、余某某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,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故依法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;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;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。

法官说法

近年来,非法狩猎屡见不鲜,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,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资源的义务,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,切勿因个人爱好、利益,违法捕猎、买卖野生动物,这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,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:

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【非法狩猎罪】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【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(戴菲


中国网客户端

国家重点新闻网站,9语种权威发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