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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虚乌有的项目忽悠人 真金白银的投资“打水漂”

发布时间:2024-11-05 13:52:02 丨 来源:中国网 丨 责任编辑:吴佳潼


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提高投资吸引力、增强经营主体投资信心的关键要素,却总有不法分子,以虚假的关系、项目为幌子,非法骗取他人财物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破坏区域营商环境。日前,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,以犯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刘某兴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,处罚金11万元,责令退赔被害人162.83万元。

经审理查明,2019年 11月,刘某兴得知文某将任某公司实权领导,负责几个项目原料供应采购工作,且文某承诺可以将部分项目交由刘某兴承接。刘某兴邀集刘某云、骆某辉,约定三人合伙承接项目,此后刘某兴多次以文某承接项目要打点、请客、协调关系为由,向刘某云、骆某辉索要钱款共计 30.146万元。同时,刘某兴在明知文某提供的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”系文某伪造的情况下,以即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为名,承诺将项目交由熊某平、沈某初等十余名受害人承接,2019年底至 2023年 5月,刘某兴多次以承接项目需要用钱或者项目投资为由向熊某平、沈某初等人索要钱款共计 159.9643万元。

刘某兴在收取被害人钱款后,除了给文某转账 28.054万元;用于带人看原料生产等开支 17.292万元;给家人日常开支转账56.1558万元,购买彩票 12.8371万元,归还个人欠款 5.6万元,剩余钱款均被刘某兴用于个人开支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且刘某兴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对于刘某兴实施诈骗所得财物,依法应向各被害人退赔。因此,法院作出前述判决。(雨小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