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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平县多措并举力促人民调解“枫调语顺”

发布时间:2024-10-29 14:41:59 丨 来源:中国网 丨 责任编辑:


今年以来,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全市“三源”共治“三调”对接会议精神,对表对标“两个文件”要求,紧扣人民调解“接、解、结”工作环节,创新“三调对接”六步工作法,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关键一招,持续激发人民群众“纠纷找调解、疑难问调解、矛盾先调解”的积极性,以人民调解推动实现“枫调语顺”,有力维护了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。

坚持高位推动、强化保障,构建人民调解工作主阵地。一是明确工作思路,确保依规调解。县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,研究“三源”共治“三调”对接工作,提出了“认真研究、完善方案、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调解组织,探索“三源”“三调”西平实践,确保信访稳定工作有质的跃升”的工作思路;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制定印发《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施意见》和《推进“三源”共治“三调”对接工作意见》,为推动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。二是搭建阵地平台,确保有地调解。投入20多万元在县综治中心打造6间办公室、200平米的县人民调解中心;依托各乡镇(街道)司法所设立乡机人民调解委员会,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室合署办公;依托有关行业部门,在全县设立16个行业性、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。所有办公场所要求工作人员上墙、工作制度上墙、工作责任上墙,全面统一打造提升场所硬件设施。三是选派精兵强将,确保有人调解。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,择优选聘一批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、信访老干部进驻县人民调解中心和公安、信访、法院调解室。支持各乡镇(街道)、村(居委)人民吸纳“五老”人员、法律明白人等充实到调解队伍。目前,全县共选聘县级专职人民调解员11人、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47人、行专类专职人民调解员18人、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287人,全县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达2343人。同时,精心组建全县人民调解培训师资队伍,累计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89场次。四是强化资金保障,确保有钱调解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,为县人民调解中心划拨10万元专项经费,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、案件补贴、工作经费等标准,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发放到位,以真金白银全力保障“三源”共治“三调”对接工作。

注重上下贯通、多方联动,奏响人民调解工作大合唱。一是坚持分级负责,推动上下联动调解。按照首接责任制负责、属地管理、平等自愿、应调尽调原则,压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任,推动各乡镇(街道)统筹派出所、法庭、平安办等与司法所(乡级调委会)开展警调对接、访调对接工作对接,扎实做好引导分流、依法调解、结果反馈等工作,最大限度把矛盾问题吸附在基层、化解在基层。二是坚持协同推进,推动部门联动调解。建立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主的“1+20+N”人民调解工作体系,发挥县人民调解中心“总”统筹作用,县司法局在县人民调解中心派驻3名人员,统一受理县级部门移交民间纠纷调解,实现县级层面调解信息处理一站式服务。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15个县级行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专调委职能优势,对口做好各自领域案件调解工作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以及跨乡镇、跨行业的民间纠纷,县人民调解中心每月组织相关行业部门、调委会、法律顾问等进行风险研判和联动调解,确保调解到位。三是坚持结果运用,推动专职专责调解。将人民调解参与“三源”共治“三调”对接工作纳入依法治县、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综合评价体系,采取电话督办、上门督办、实地督办、联合督办、暗访督办等形式,全程跟踪、动态掌握全县“三调对接”案件办理情况。抓好“日常+年度”考核成果联动,对工作敷衍塞责、推进不力的对相关人员约谈问责,确保推动人民调解及“三调对接”工作取得实效。截至目前,全县共接收“三调”案件269件,其中调成107件,29件不适合调解,正在调解案件75件。

创新工作理念、完善举措,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路径。西平县积极探索、先行先试,根据工作实际总结了“一看、二评、三调、四定、五访、六录”的六步工作法,推动调解流程更加明了、更加规范、更加有序。一看,看当事人是否填写《人民调解申请书》,了解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。二评,对《移送调解通知书》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评估,进一步确定案件筛选是否适合调解,填写《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》,确定能否接收。三调,根据案件类型,分类依法依规开展调解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民调解调查记录,并认真做好人民调解记录。调解过程要做到得法得当得力得人心,以情感人、以理服人、以法育人,促进调解达成,做到案结事了,定纷止争。四定,对调解成功的案件,制作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,必要的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。规定时间调解不成的,写出情况说明,分析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。五访,制作《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》,连同相关资料移送转办部门,对调成案件30天之内进行回访,做出记录。六录,对调解成功案件录入司法行政调解系统,及时统计上报,发放案件补贴,调动各级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