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某某盗窃罪、危险驾驶罪一案。被告人苏某某因贪财之念步入歧途,将自己送入违法犯罪不归之途。
被告人苏某某于2022年6月13日到某公司进行盗窃,被人发现后逃走。同年8月10日、16日,又伙同其妻子王某某(已行政处罚)驾驶拖拉机运载独轮车,到某公司实施盗窃,王某某负责放风,苏某某潜入到该公司生料磨现场、熟料大棚分别盗窃废铁约900斤(获利900元);扣押废铁322斤(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54元)。
同年8月20日,被告人苏某某欲到收购站卖铁,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拖拉机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:从送检的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(乙醇),含量为146.44mg/100mL,系醉酒驾驶机动车。苏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,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卖铁获利的900元和盗窃的322斤铁也返还给被害单位某公司。
俗话说,君子爱财取之有道,不义之财不可取,更不可妄想不劳而获,苏某某意图通过盗窃获得不义之财,不顾自己和他人安危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拖拉机,害人害己,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。
温馨提示:
日常生活中,我们除了要杜绝自己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能做以外,也要提高自己的防盗意识,在家或者外出时,一定要注意锁好门窗,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。(魏健 李海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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